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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博官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

来源:作者: 时间:2017-09-22

县(交通运输局、局属各单位:

根据委、政府《景德镇市法治交通建设实施纲要(2016-2020年)》和《景德镇市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》,为适应法治交通建设新要求,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

近年来系统各级法制机构紧紧围绕交通运输工作大局,锐意进取、开拓创新,在加强立法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,为全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。当前,法制机构所承担的任务日渐繁重,但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上仍然存在较大不足。主要表现在:有的单位不够重视法制机构建设,法制机构力量薄弱,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;合法性审查能力不强,参谋、助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;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有效制度支撑,监督成效不理想;行政复议、应诉案件大幅度上升,办案力量不足,案件办理质量有待提高。这些突出问题,影响了法治交通建设进程,必须引起高度重视,大力予以解决。

二、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系统法制机构履职能力

建设法治交通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,时间紧迫、任务艰巨,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交通建设中的作用,提升履职能力。

(一)提升法治交通建设协调推进的能力

1.统筹规划。根据法治交通建设总体要求,编制本单位法治交通建设工作规划、年度安排,将法治交通建设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、明确责任,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。

2.综合协调。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、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,发挥好“联系上下、沟通左右、穿针引线”的作用,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,加快推进法治交通建设。

3.督促指导。充分运用评议考核等多种形式,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、全面落实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认真反馈,督促相关部门整改;对普遍性、复杂性问题,及时向报告,提出妥善解决办法。

4.政策研究。对上级有关法治交通建设的文件进行研究分析,准确把握法治交通建设的标准和要求,全面掌握法治交通建设的方法和步骤,加快推进法治交通建设进程。

(二)提升制度建设规范引领的能力

1.推进法律制度有效实施。认真贯彻实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将“纸面上的法”落实为“行动中的法”。法规规章颁布后3个月内,制定实施方案、步骤和有关措施,并书面报送上级有关部门;法规规章实施1年后的3个月内,负责实施的单位、部门将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。

(三)提升行政执法规范监督的能力

1.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。理顺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,减少重复执法、交叉执法现象,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改革。

2.规范行政执法行为。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,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,不得授予执法资格,不得从事执法活动。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,细化、量化行政裁量标准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,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。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,通过文字、音像等方式,对立案、调查、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,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,必须由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核。

3.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。探索建立交通行政执法信息平台,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、网上受理、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,通过平台推进行政检查“双随机”工作,有效解决随意检查、重复检查等问题。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,畅通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表达渠道,完善监督意见落实反馈机制。建立由法制机构牵头多层次、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,随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。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,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设。

(四)提升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

1.健全案件审理机制。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,提高行政复议专业化、规范化建设水平。积极引入法律顾问、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,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,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。建立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通报、约谈和问责制度。

2.做好行政应诉工作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、协调和指导作用。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,要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。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,认真落实重大敏感、涉及面广、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。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、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。

3.完善行政调解、仲裁机制。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,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机制,规范行政调解程序,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。

(五)提升交通运输系统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能力

1.加强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。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。重大决策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,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。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,不得提交会议讨论。

2.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,做到有件必备、有错必纠,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。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、信息化管理。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,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。完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。

3.发挥法律智库的作用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、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作用,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立法、合法性审查、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等途径和机制,为重大决策、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。

三、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法制机构履职能力的保障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要通过办公会议、班子会议等形式,听取和研究法制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。要加强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,保证法制机构的规格、编制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。没有设置法制机构的单位要明确专人从事法制工作。

(二)加强法制人才队伍建设。要整合法律人才资源,建立法制人才储备库。积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,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立法、合法性审查、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等工作。贯彻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,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。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、交流力度,重视提拔、使用法制干部。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化建设,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。

(三)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。将法治交通建设成效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,逐步提高分值比重,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交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。要落实加强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各项要求,认真督促检查,对工作不力、问题较多的,要及时约谈、通报批评、责令整改。